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1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济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根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发[2006]29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字[200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受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济南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济进行监督管理。
二、进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到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办理备案后,再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办理进济备案登记手续。
省内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南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www.jngczj.com)。
三、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进济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济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办理一次项目备案手续。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¾-办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2、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不少于11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3名以上。
(二)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装订成册):
1、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从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工程造价专业业务水平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需核对原-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分支机构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企业总部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见附件3);
8、其它相关资料。
五、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济承接项目备案
(一)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米;
2、有不少于5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名以上,专业应与工程项目类型、规模相符,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二)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装订成册):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表(附件2);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驻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留存,待咨询活动完结后返还;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企业总部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见附件3);
7、其它相关资料。
六、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济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进济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如企业撤销驻济分支机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济承接项目备案手续完毕后,方可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单项工程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七、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济分支机构负责人、驻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驻济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Ô-备案表办理变更手续。
八、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开展¾-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济南建设信用网www.jnjsxy.gov.cn)。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将按照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记分标准有关内容进行扣分,扣分结果在济南建设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同时将扣分记录3-告企业总部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九、建设单位应委托已办理进济备案手续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建设单位委托未办理进济备案手续的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
十、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办理进济备案手续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之外,取消在济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
(一)越级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备案要求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信用扣分累计超过10分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