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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09-08 08:18:04    
 

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建执注字[2010]136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2010年度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2002年度(建[]0237000****)、2004年度(建[]0437000****)、2006年度(建[]0637000****)初始注册及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1、所有申报人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类执业师信息系统(http://www.ljzc.net/xydadata/Engineers.aspx)”和 “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119.254.9.47/costrefer/Login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用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延续注册业务”部分,按要求将“基本信息”等目录信息填写齐全、上传件扫描清楚并上传后,打印申请表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并同时报送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1)所要求的材料;

4、申请人登录“山东省建设类执业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打印《造价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5、必须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否则将不能完成延续注册业务。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 “山东省建设类执业师信息系统”打印《材料受理凭证单》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表3所列时间上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延续注册合格人员换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山东省建设类执业师信息系统”市地版打印《证书、印章领取通知单(带合格人员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资料

1、 “山东省建设类执业师信息系统”《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一份;

2、《延续注册申请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两份;

3、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变更注册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一并报送。

五、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1、延续注册网上有关数据应齐全、清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菜单内的聘用单位类别,必须选择有或无造价资质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齐全;

2、书面材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时,有关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3712592进行咨询;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本市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情况,以免发生漏、错报现象。注册申报材料和申报汇总表(附表2),请于101415日和18日至22日按照“造价工程师2010年底延续注册各市申报时间安排表(附表3)”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申请人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注册时如发现身份证号码与现持有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可将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本次延续注册一并处理。

六、延续注册费用

每人需缴纳注册费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执业印章费88元、继续教育费600元,合计748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延续注册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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