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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监协字〔2016〕31号)

        2019-07-31 09:56:12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监理协会)为会员单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提供监理业务教育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三条 省监理协会通过监理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建立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实名制信用自律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共享、发布人员的基本信息、教育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强化监理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卡有效性和详细信息可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输入信息卡编号或下载信息卡二维码扫描App进行查询。

第四条 省监理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教育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年度计划,做好考试发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并由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承担监理人员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做好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教育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建设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完成监理员业务教育学习,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学习,考试合格。

第七条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年龄65周岁以下;

(四)近3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注册报名。监理企业通过登录省监理协会网站(http://www.sdjlxh.com)进行注册报名,经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在线初审后,报省监理协会复核。监理业务教育暂不接受非会员单位及个人报名。

(二)形式及学时。监理员业务教育学习共计120学时,采取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答疑相结合的方式;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由个人根据省监理协会网站公布的教育大纲及题库自主进行学习。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学习教材由省监理协会统一编印推荐。

(四)考试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考试,监理员业务教育考试采取集中考试方式;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考试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方式。考试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信息卡。

第九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部令第25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当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续期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完成,通过省监理协会统一网络学习和网络考试模式进行,考试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监理人员续期教育也可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论文征集、标准编制等计算学时,或参加省监理协会认可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组织,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续期教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效期届满未参加续期教育或续期教育不合格的,信息卡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应通过初始教育重新申请信息卡。

第十条 信息卡有效期内发生信息变更或信息卡遗失的,可以申请信息卡变更及补办。由监理人员所在监理企业在线填报有关信息,打印生成《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2)并盖章后,与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和企业授权委托书一并扫描上传,经设区市监理协会初审后,报省监理协会予以变更或补办,信息卡变更、补办后原信息卡编号不变。

(一)持卡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持卡人在新从业会员单位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该事项的变更,六个月内不得重复变更;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三)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职称信息变更的,提供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并颁发的工程技术职称证书;专业变更的,提供持证人近三年工作简历、相应学历证书或国家工程类注册从业资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监理协会予以注销,并收回信息卡: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卡的;   

(二)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三)因监理责任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信息卡的;

(五) 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持有监理员信息卡人员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的,注销其原卡;

(六)个人不再从事监理工作,与所在监理企业协商一致同意主动注销的;

(七)监理员年龄超过60周岁,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或其他情形身体条件不再适合相应岗位监理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动注销的,应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书》(附件3)在线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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