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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31 09:27: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先行区管委会”)代管区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由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涵盖项目决策及实施阶段的项目前期策划、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策划、报批报建管理、组织管理、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勘察、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验收移交和配合审计等在内的专业化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条 先行区管委会代管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第四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承担业务工作内容相匹配的设计或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同时具有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二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明确项目建设意图和初步估算后,即可提出书面申请,组织启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社会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

第六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目标确定与绩效考核办法、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可用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前期策划;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等;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五)项目实施策划、组织管理、计划管理、信息管理等;

(六)规划、勘察、设计;

(七)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

(八)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移交;

(九)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审计配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通过强强联合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发挥专业优势,保证咨询服务质量。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约定的部分咨询业务择优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企业,并对转委托的咨询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建立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第十一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等一项或多项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当在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中列支,根据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和市场行情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可根据已有的专项服务费用计取办法叠加并增加相应统筹费用后计取。鼓励建设单位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节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相关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先行区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过程监管制度等相关制度标准,为全面推广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制度保障;负责健全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培育和宣传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联动执法模式,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过程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齐全;负责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核决策;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和咨询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负责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建议或意见及时进行回复。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更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向先行区管委会进行告知性报备。

第十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授权,代替建设单位行使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并承担其承揽业务的相应法定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工程建设目标的确定提出建议或意见,有权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过程管控,有权对影响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 诚信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诚信评价标准,通过过程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项目经理进行诚信评价。

设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项目经理黑名单制度。凡进入黑名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项目经理在规定时期内不能参与先行区管委会代管区范围内后续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项目经理诚信档案,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息对接。

第十八条 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依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过错大小进行分类管理,对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出现下列违法行为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证书等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企业记入诚信档案管理。

(一)与所服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五)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八)与其他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九)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十)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8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8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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